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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宗旨是保障母婴健康,提高出生人口素质。目前我国共有先天畸形者3000万人,每年出生的畸形儿在38万以上,一旦畸形儿出生,对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极大的负担。湖南省根据今年6月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,明确规定了产前诊断的对象:
1.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;
2.以往有不良孕、产史,如原因不明的流产、死产、畸胎和新生儿死亡的孕妇;
3.接触大剂量的化学毒剂、放射线、电磁辐射、苯、锂、铅、抗癫痫药、抗精神病药、化学药物、酒精、毒品等致畸因素的孕妇;
4.有弓形虫、风疹、巨细胞、单纯疱疹病毒等感染的孕妇;
5.本次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,孕早期疾病、发热等病史疑有胎儿畸形的孕妇;
6.夫妇一方为染色体病患者或染色体平衡易位的孕妇;
7.性连锁隐性遗传基因携带者的孕妇;
8.夫妇一方有先天性代谢疾病,如苯丙酮尿症、半乳糖血症、糖原贮积病等,或生育过该种病儿的孕妇;
9.有遗传性疾病家族史的孕妇;
10.民族性或地原性危险因素,如镰状红细胞贫血、α和β —地中海贫血等。
湘潭市妇幼保健院二十多年来担负着全市优生遗传、产前诊断,每年减少约数十例的出生缺陷儿出生,故告知全市孕妇及时做好产前诊断,降低出生缺陷,造福于家庭和社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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